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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子区纪委监委干部职工休假、请假暂行规定

来源:营子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1-08-12 11:44:36 阅读量:738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建设,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保障委机关干部职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机关内设机构、派驻机构干部职工。

第三条 干部职工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假期休假;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可请假。

第四条 除国家法定假日外,干部职工拟休假、请假的,须填写休假(请假)审批表(附后),并按程序审批、备案。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请假,事后再补办书面手续。

第五条 假期结束后应按时上班并销假。

第六条 休假

(一)年休假。干部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护理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工作年限满20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第(1)至第(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申请休假人员有问题线索并且已进入线索处置程序的,暂缓休假。

委领导班子成员同一时间段每次安排休假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负责同志和本机构其余人员不同时安排休假。

(二)探亲假。干部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城市的(承德市以外的城市),可以休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每年可休一次,假期30天。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休探亲假1次,假期20天;已婚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休假1次,假期20天。根据实际需要,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休假期间公休、法定假日合并计算。

(三)婚假、产假、护理假。干部职工婚假为18天,产假为158天,护理假为15天。休假期间公休、法定假日合并计算。

(四)丧假。干部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假期3天。家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五)审批程序。休假人按休假类别,填写审批表,领导班子成员经分管副书记同意,报请区纪委书记批准;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和副科级以上干部,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常务副书记同意,报请区纪委书记批准;三级以上主任科员,经科室、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常务副书记同意,报请区纪委书记批准;其他干部职工,经科室、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报常务副书记批准。休假期间离开营子区域的,须在外出栏中注明外出地点。

其中,干部职工休年休假的,需由本人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委办公室征求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等相关科室意见后,按上述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事假

干部职工因私事须离开工作岗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可请事假。

领导班子成员请事假,经分管副书记同意,报请区纪委书记批准。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和副科级以上干部1天(含)以下的事假由主管领导批准,向分管领导报告;2天的事假,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的事假,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常务副书记同意,报请区纪委书记批准。三级以上主任科员1天(含)以下的事假经科室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向分管领导报告;2天的事假,经科室、主管领导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的事假,经科室、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常务副书记同意,报请区纪委书记批准。其他干部职工2天(含)以下的事假,经科室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5天(含)以下的,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的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报常务副书记批准。

第八条 病假

凡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休养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可请病假。

领导班子成员请病假,经分管副书记同意,报请区纪委书记批准。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负责人和副科级以上干部1天(含)以下的病假由主管领导批准,向分管领导报告;2天的病假,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的病假,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常务副书记同意,报请区纪委书记批准。三级以上主任科员1天(含)以下的病假经科室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向分管领导报告;2天的病假,经科室、主管领导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及以上的病假,经科室、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常务副书记同意,报请区纪委书记批准。其他干部职工2天(含)以下的病假,经科室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5天(含)以下的,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的经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报常务副书记批准。

长期病假,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九条 休假、请假须向委办公室报备;休假、请假期间需离开营子区域的,须向委办公室报备;休假、请假情况由委办公室统计汇总,定期向区纪委书记报告。

第十条 各分管副书记对所分管干部职工休假、请假情况进行统筹,同时休假、请假人员不得超过本机构人员的30%,确保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休假、请假获准后,须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交接后方可离岗。休假、请假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系畅通,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返岗。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按照区委组织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病假累计30天(含)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公益岗、见习岗、劳务派遣和(借)抽调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镇街纪检监察干部请假需向区纪委报备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委机关下发的有关休假、请假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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