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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纪委监委机关专题会议工作规则(暂行)

来源:营子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2-12-16 11:09:48 阅读量:62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专题会议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推动有关重点任务落实参照《承德市纪委监委机关专题会议工作规则(暂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专题会议主要研究讨论以下事项:

(一)研究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区委有关专项工作、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领导同志有关讲话、批示、指示;

(二)协调落实区纪委全会、区纪委常委会会议暨区监委委务会议安排部署的重要任务;

(三)研究推进专项重点难点工作;

(四)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项。

第三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专题会议一般由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专题会议参会人员范围由召集人根据议题确定,包括区纪委监委相关班子成员、相关镇(街)纪委负责同志、区纪委监委相关派驻(派出)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相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及其他参会人员。

第四条  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提出。区纪委监委机关相关科室可根据工作实际,向分管领导提出议题建议。对拟提请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且涉及其他科室(单位)的议题,提请部门应当事先与其他科室(单位)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并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五条  专题会议会务工作由议题提请部门承办,或由召集人安排议题涉及的其他部门负责。主要包括:

(一)一般提前 1 天向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通知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其他具体要求;

(二)会议材料应送分管领导审签后,按照要求和格式统一印制;需会议充分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 1 天分送与会人员,涉密资料可在会场分发;

(三)承办部门应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负责起草专题会议纪要。

(四)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人审核后,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定签发。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及时归档备查。

第六条  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落实。明确牵头部门的事项,牵头部门应主动收集掌握情况,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并向召集人报告。

第七条  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会议研究涉密事项时,参会人员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意见。对违反相关会议纪律和执行会议决定事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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